[24] 同注释6,第238页。这是书中第11章,由海斯廷斯中心政治哲学研究所博士詹宁斯撰文,李志刚译。这篇文章主要讨论应用伦理学的研究作风,以及它与社会科学的关系。
[25] 同上书,第258页。转引自威廉·F·梅著《职业伦理学:背景、范围和教师》;原书为丹尼尔·卡拉汉等编,纽约普林努姆出版社1980年版第239页。
[26] 同上书,第260页;转引自阿瑟·L·卡普兰:《义务结构:伦理学家关于应用伦理学研究的作用所作的技术定义的几点限定》,载《加拿大哲学杂志》增刊第8卷,1982年,第1-18页。这个工程模式的应用伦理学就类似于前述的“原则模式的应用伦理学”,但他没有将理论这部分与应用分开,其实那种划分完全是人为的,不但没有意义反而是有害的;虽则加强了伦理学的技术应用这一方面,但容易使人误解应用伦理学不过是玩弄几个永远不变的原则而已。这倒像是医生的协定处方,只要打勾即可治百病。
[27] 参阅卡尔·白舍客著《基督宗教伦理学》(第二卷)(静也等译,上海三联书店,2002年版)第363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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